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款严重拖欠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说缓解了工程款严重拖欠的状况。但客观上由于该法条规定笼统而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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