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买卖楼花的一般程序是:购买者先在发展商办事处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及交付订金,然后在指定期限内前往发展商特定的律师楼,签署正式买卖合约及订立交付楼价余额,待楼宇人伙纸发出后再签署转名契约。发展商律师代表买卖双方办理一切法律手续,即使买方另聘律师,亦须缴付发展商律师的费用。
由于发展商出售楼花多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为使置业者(特别是真正的用家)能获得公平参与市场的机会,香港政府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于1991年2月作出规定,发展商要在楼花发售前7天宣布有售搂说明书派发,说明书必须按照指定内容编写;房屋单位的价目表亦须在开售前3天派发,田土注册处更将上述措施列为“同意方案”的新条款,以使置业者可在事前了解楼宇的详细资料,在理解其中内容后再决定购买。为抑止过热的炒卖活动,解决排队买楼所引起的秩序问题及加强对楼宇用家的保障,香港政府于1991年8月又颁布多项楼花发售的新措施,其主要内容是:
(1)发展商在发售楼花时限定每位买家只需登记一次及提要亲自登记,每位登记人士只可购买一个住房单位。
(2)发展商应在买家实际选楼前进行抽签,重新编排登记号码,使首先排队及登记的人士未必可获首先选择楼宇的权利。
(3)发展商在每次售楼时必须公布出售住房单位的的总数及预留给私人买家的住房单位数目,让准备购房者在事前可估计购得住房的机会。
(4)买方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时,须付楼价的5%作为订金。如买方未能签署正式买卖合约,“拟订费”是楼价的3%。
自新措施实施以后,有意买房者均可在指定时间内向发展商登记认购,并获得同等的抽签机会,不过由于上述规定只通过田土注册处的同意方案来实行,售卖不受同意方案管制的楼花时,发展商便无须遵行同样的规定。
香港有意购买楼花的人士,在决定缴付订金之前,会透过广告、发展商发出的售楼书或楼价表等,了解清楚该发展项目的详细资料和买卖程序。大厦公契的重点,包括公用地方的定义、委托管理公司的条款,计算管理费的基础及管理费按金等资料,亦会载于售楼书(通常印有中文版本)内,有意购买楼花的人士亦应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