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建立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下称“交易监管平台”),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做好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在交易监管平台公示。具体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通过交易监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可预售商品房房源、预售时间、预售地点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无论是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是解除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应当于发生之日或次日在交易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需要现楼销售的,则应当按规定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并在交易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还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在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备案编号。未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