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士家住南岸区,她一直希望能在空气清新的农村“养老”。在得知陈某卖房的消息后,她表示愿出8万元购买。二人也达成了购买意向。但有人提醒他们,《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
买卖不成,那就租房吧!陈、张二人经商量,把租期定为了800年。双方初步约定:800年租金共8万元;签约时,张一次性付给陈8万元,按照每年租金4000元逐年扣减,20年扣完后,余下的780年,房屋则由陈免费送给张居住并享有居住权。
随后,双方还签订特别授权委托书:“房东陈××将该房的房产处置权、居住权、修葺权等权利,特别授权委托给张某及其后世继承人全权处理。陈及其子孙等财产继承人均不得违约收房,否则,违约金为总房租的10倍,即80万元。”
对于变相买卖的质疑,昨天陈先生则在电话中对记者称:“报纸电视上都说了,私产受宪法保护,因此自己对房屋的建筑部分应该享有出租等处置权。”
《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