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症1合同第15条约定的产权登记事项内容不规范。“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约定不妥。备案不同于产权登记,因此本条应明确约定卖方在交房后某期限内(如90日)将房屋产权办至买方名下,以及不能按时办理产权证的法律后果(如解除合同等)。但是无论是该条内容还是后面的补充协议,都没有对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法律后果有任何规定。
病症2附件第七条第四款对买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见链接),尤其是第四款第(2)、(3)项约定的滞纳金比例(千分之三)过高,第(4)项约定的直接处理房屋的方式对买方过严。
病症3附件第十条约定卖方采取公告的方式而非电话等多种有效方式通知买方交接房屋,对此买方应特别注意自己是否能及时得知此通知以及不能得知此通知的后果。根据经验来看,这往往是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重要漏洞。
病症4附件第八条中“乙方享有不小于15平方米的私家花园使用权”约定,最好加上“乙方应单独享有……使用权”,明确乙方对花园使用权的性质。
诊断意见: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厅示范文本,内容较为规范,但以上几处应该妥善“调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