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留给我的房产,咋成我和叔叔共有了。”大学生小张始终解不开这个结。
小张6岁时遭遇父母离婚,他和爸爸相依为命。1993年在他10岁时,父亲又离开了人世。还好父亲给他留下一处12平方米的公房,使他还有安居之处。
爸爸离开后,奶奶搬过来和小张同住,将户口也迁了过来。1994年,该房被动迁后回迁。由于小张当时还小,办手续都是奶奶一手操办的。该房于2002年参加房改,小张奶奶交纳房改款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由于奶奶是他的监护人,对于奶奶怎么做,小张并没有异议,而且对于一个十几岁的孩子来说,他也根本不明白房屋产权的变化。
事情发生转变是在2004年,奶奶去世,此时小张已经21岁了,他已经开始有了自己的想法。
小张叔叔以继承母亲房产的名义要求拥有该房。小张不乐意了,“这是爸爸留给我的房产,奶奶在这住我没意见,但是和你们有何相干?”
叔叔告诉他,“房屋产权已经变成了奶奶的,他就有权法定继承。”
小张越来越想不通,“奶奶只是我的监护人,并不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她将户口迁至动迁房属于虚挂户,房屋产权实际属于我单独所有。”
2006年底,小张将叔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他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奶奶在动迁之前将户口迁入并与小张同住,后作为被动迁人口参与回迁,其有权参加房改。在交纳房改款后小张奶奶拥有房屋产权,其子女有权合法继承。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张要求确认他是争议房屋实际产权人的诉讼请求。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同住人口是否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共有权,要看该房屋是否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系共同投入所得。在取得公房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其他同住人口交纳了房改款的,即使房屋产权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口为共有人,也可构成共有。本案该房为奶奶和小张共有,虽然房证写的奶奶名,但小张也拥有一半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