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交易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进一步简化手续,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改房包括:(1)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2)职工、居民按市政府定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 房和解困房等。(3)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1)依法裁定、查封的房改房。(2)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经拆迁人同意的房改房。(3)超过房改房面积控制标准,未按规定标准补足应交款项的房改房。(4)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 ( 换购房 ) 买卖协议书中。有其它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5)末满 35 周岁的未婚职工购买房改房不足 5 年的 ( 不含经济适用住房 ) .(6)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 记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 ( 包括买卖、交换、赠 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 ) 、抵押 ( 包括抵押、典当 ) 和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