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9日业主吴小姐与买方陈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深圳市罗湖区某房屋卖予陈先生,合同约定吴小姐签约后30日内赎楼,双方于赎楼后60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如约支付了房款,吴小姐亦将房屋交付给陈先生居住使用,但直到2007年10月19日才赎楼,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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