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机关: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
2.种类:预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3.基本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于登记簿;(5)发证。
5.申请人:(1)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2)若买卖双方已经进行网上签约,则购房人独自到登记机关办理即可;若双方尚未进行网上签约,则需要买卖双方均到登记机关办理。
6.申请所需材料(以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为例):(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4)网上签约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5)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件。(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注: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