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哈尔滨的申女士在道里区购买了一处房屋,总价款1021098元。申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卖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卖方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卖方的责任,买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然而最终开发商未能按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申女士不能按时办理房产证,无奈之下申女士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登记违约金66555元,并协助申女士办理商品房屋的产权证书的相关附随义务。
哈市仲裁委相关专家表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合同的规定,因开发商未按期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致使申女士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应承担逾期办证登记的违约责任。
申女士关于逾期办证登记违约金66555元的仲裁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案合同没有约定出卖人承担违约金或损失数额,故按照申女士已付房款总额1021098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4.35%计算违约金,即4441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