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收件。房屋所有权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勘文绘图。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和尚未申请登记的房屋,以房屋产权人为单位,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基础。
(三)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以产权产籍档案和实地调查勘察为基础,依据法律政策,对照产权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产权证明,逐户、逐幢进行产权来源、产权变动的合法性审查。产权审查以确认房屋产权为目的,要求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即初审、复审和审批)。产权审查中,还应通过公告征询异议。
(四)绘制产权证。产权审查结果,即应及时绘制产权证。绘制产权证应遵循缮证(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配图(将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丘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上)、校对、盖印的流程。
(五)收费发证。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交纳登记费,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交契税,逾期登记应视逾期长短,采取累进办法加收登记费。登记费收取办法,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前,由地方人民政府测算制定。
产权申请人完成税费交纳后,即可按规定领取房地产权证书。
对于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需要变更登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