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会一次性收取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某项储备资金,这种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只是代为收取。
从2008年2月1日起,按照商品房建筑和安装成本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首期公共维修基金,分为三档:多层住宅拟为每平方米100元,高层全现浇结构拟为每平方米150元,高层框剪结构拟为每建筑平方米200元。
开发商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应该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项账目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
业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内容包括: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维修基金总账余额;维修基金明细账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