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屋已测绘但未确权的需提供测绘成果报告书及附图原件;
(5)析产协议书或分割的协议书或公证书(包括分割后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协议)复印件;
(6)涉及房屋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外立面、使用性质等变更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意见书及图件复印件;
(7)2007年8月31日后核发预售证的涉及调整办公、商业、停车场等间隔的需提供人防或消防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
(8)分割的平面示意图,标示门牌、房号,申请人在图上签名或盖章原件;
(9)同一产权人房屋,房屋属非住宅(厂房除外)的,分割房屋需提供由消防局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方能办理分割测绘;房屋为住宅的,除需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区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方能办理分割测绘;
(10)多个产权人房屋,房屋属非住宅(厂房除外)的,分割房屋需提供由消防局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方能办理分割测绘;房屋为住宅的,除需提供上述(第9项)要求的文件外,还应提供相邻(上、下、左、右)业主同意分割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文件。离婚房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