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等“两书一表”的楼房,购房者可以选择拒收房屋,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其中消费者最重视的、较难把握的是房屋的质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质量问题分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在处理时,也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因为凭外表观察往往很难确定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开发商不能出示质量验收合格证,那么购房者当时就可以拒绝收房。如果开发商能够出具合格证,那么购房者可先收房,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费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退房)。这里所讲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室内有害气体及放射性物质超标、噪声超标等,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要由法院来认定。
总之,如果开发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收房条件,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拒绝收房,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开发商缺德了法律规定的合格证明,但购房者仍认为存在问题的,可以有条件的收房,也就是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办法,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解决问题,或者请专业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是否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