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承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代收装修税费的需提供业主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修合同复印件。
装修施工图和施工方案(如更改原有水电线路需提供水电线路图)。
如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须提交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非住宅用途房屋还须提交政府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批准意见报服务中心备案,并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由服务中心统一款式方可搭建。
如需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须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批,报服务中心备案。
只铺地板、墙壁表面粉刷、贴墙纸等的简单装修,装修户可不提供装修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及施工图纸;如果是供应商免费服务,须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时提供上述4项资料,其它资料可不提供。
如客户需设备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等户外广告,应提供工商部门签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并保存复印件。
非业主使用人装修需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并与业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