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是被禁止的:(一)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五)在楼面板上砌墙及超标准增大荷载;(六)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七)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八)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九)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十)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十一)其他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房屋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将如何处理?
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房屋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7、对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占用人行道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对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在道路上从事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行为的,将依照《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