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今年3月,我将单位分给我的一间公房(产权人是单位),卖给他人。现在我单位要建新房,按照条件,我交回这一间旧房,可按照优惠分到三室一厅。如不交旧,新房不能分到。我想问:公房能否出售?我还能否要回我卖给他人的那一间公房?
回答内容:
至于新房能否分到,这是你们单位的内部事务,应当由你们单位自己做主。而你把公房擅自出售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如果没有单位的授权或着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你所在单位可以以真正的权利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你在这里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赔偿该第三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并返还房款。(北大信息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