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集资房的集资指标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三、甲方保证其转让的XX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时,已征得甲方所在XX市木木公司同意。
2.因该集资建房以甲方X的名义参与集资,故应以X名义办理集资建房的房产证及国土使用权证等(还包括水电等税费),待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四、乙方保证全面履行甲方与XX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五、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义务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并退还乙方支付集资建房指标费壹拾万元并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除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义务。如果迟延履行超过一年以上的,还应按乙方已缴纳所有集资房款的20%年利率支付利息。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其权利、义务转移时间追及于甲方与XX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之时。
七、甲方与XX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