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日前公布了《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笔者认为,北京重申这一标准不仅及时而且非常必要,有助于克服集资房建设中的腐败和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还集资房的本来面目。
如上所述,集资房本是为解决困难企业和工矿区中的住房困难户而建的,但在现实中,它却演化成一般单位尤其是权力单位和垄断企业的普遍福利。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一般企业要建经济适用房在审批立项阶段就可能会受阻,即使拿到批文后,那些真正困难的企业鉴于自身的财力薄弱,能否建成还是个问题。但这些对权力单位和垄断企业来说都不成问题。所以,新华社记者在对全国单位集资房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违背禁令集资建房,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占到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在这些违规建设的单位以及部分政策允许集资建房的企业中,违规超标建房、住房面积和档次不断提高、分配中向领导干部倾斜等问题突出,致使政策之间的“缝隙”被人为撕大,这实际上已构成了一种对国有资产的私分,从而引起社会对集资建房的强烈质疑。
总之,现实中的集资房在权力介入市场后,由于相当多的权力机关享受着优惠的集资房,最具购买能力的垄断集团购买的也往往是最便宜的政策房,因此,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如果放任集资建房遍地开花,不对其进行各方面规范的话,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住房供应体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支柱设计将很难建立,今后消费者可能会走向两个极端:强势者享受“准福利分房”,弱势者被逼购买高价商品房。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根本上有赖于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让大多数困难群体能够住上或租上房子。在政府财力还不足以支撑经适房和廉租房建设,需要部分单位自建住房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限制购买人群的资格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完善退出机制,对集资房的上市严格执行经适房标准,防止从中牟利。只要制度规范,减少获利空间,那么,权力单位和垄断企业自然就不会打集资房的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