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一家3口原居住在港闸区天生港街道的3间平房内,2009年拆迁后,按政策可享受152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指标,在选购了一套112平方米的安置房后,还剩余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指标待安置。吴先生觉得再选购一小套房子没有多大意义,又听说有人愿意出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收购安置指标,就以12万元的价格将剩余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指标卖给了赵女士。赵女士又另购得近20平方米指标,从而选购得84平方米的安置房。
由于该安置房是以吴先生的名义选购的,需要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吴先生及其妻子、女儿得知赵女士选购了84平方米的安置房后,房价又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觉得自己亏大了,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赵女士即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吴先生的妻子、女儿以户主擅自变卖安置指标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安置指标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变卖的指标并没有超出其本人所享受的安置权利,况且即使吴先生妻子、女儿的理由能够成立,也是不可能重新选购安置房的。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买卖双方终于取得谅解,约定由赵女士另行补偿8万元,吴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虽说一起因户主擅自做主而引起的特殊买卖纠纷在法官的协调下得到圆满解决,但法官还是要提醒人们:住房问题是家庭大事,户主请勿擅自做主,买主亦当谨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