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以我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坐落在市区豪华地段的154平方米的三室两厅居住用房,向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由于经营亏损,一直未能偿还。后银行起诉要我还债并得到法院支持,随后又进行执行程序。几天前,法院执行人员查封了我的住房,并讲如果我不自觉履行,将对此房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我曾在报纸上看到,法院对这种住房不得作此处理,便与执行人员争论,没想到他们根本不予理睬。请问,法院这样做有依据吗?
华铭同志: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法院作这样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的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1月4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设定了抵押的房屋就一定不能执行。
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一家三口人,拥有在市区豪华地段154平方米的三室两厅的居住用房,应当不属仅能满足你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你又不是低保对象,因此,法院可以对该房屋依法予以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在此奉劝你设法尽快自觉履行义务,否则如果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你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费用,要多一笔开支,得不偿失。当然,你在接受法院的执行中,可以依据上述第二个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的条件和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