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王女士公司的经济效益不佳倒闭了,王女士赋闲在家,想将其居住的房屋重新装修,自己创业,经营一家美容院,王女士是否能擅自将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在居住地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1条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林律师说法:在实践中,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的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了促进商业活动的活跃进行,各地工商部门近期在实践中对“住改商”大开绿灯,但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则对“住改商”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新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符合两点,一是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是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往往限定在相邻的业主范围内。而此次司法解释将本栋建筑物的业主均列为利害关系业主。本案中,李女士想用自家居住住房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得到本栋建筑物之内所有业主的同意,因为‘住改商’是对使用用途的改变,带来的问题相当多,包括进出人员混杂,噪音,用水用电超负荷等,司法解释的规定扩大了利害关系范围有利于维护业主权益。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