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双方当事人到租赁管理机构购买并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契约》及《广 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
租赁双方当时人按下列要求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契约》和《广州市房地产 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第一和第三栏。
1. 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契约》时,应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并不得漏填和随 意删改。如填错须更正时,必须经租赁双方当事人在更正处签章才有效;
2. 房屋地址必须正确填写房屋所属区、路、街、巷、里、门牌,不得简写,并 要与房屋所有权资料的地址相符。如地址已更改的,须提供派出所或街道办事 处更改地址的证明;
3. 租赁部位必须明确表明,如文字不能表述清楚的,可画平面图标识;
4. 租赁面积要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计算方法要符合有关计算规定;
5. 租赁用途按实际使用情况(如住宅、商业、厂房、仓库、办公、托幼等)填 写;
6. 租赁期限须注明起止时间并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转租的租赁契约的租 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契约的租期,但原租赁契约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租赁价格:住宅用房的租金,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租金政策和标准;
非住宅用房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定,也可以参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指 导价租金标准协商议定;华侨房屋的租金,依照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省 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租金支付办法应注明租金支付的金额、币种、期限及方式;
8. 修缮责任的约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 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其数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共有住 房的租赁保证金,按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收取;
10. 违约金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其余违约金支付的数 额、方式及返还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11. 附件一的填写,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资料的记载填写;
12. 其他约定或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其内 容如与契约条款内容有抵触的,应以契约条款内容为准;
13. 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要与签章相符,租赁双方的签章,公民的在“甲方” 或“乙方”项签章;法人的除在“甲方”或“乙方”项加盖公章外,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还须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