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1、甲方拥有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街_________号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的有关事项达成意向性协议,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乙方拟承租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同意自租赁物交付使用后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照人民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5、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外,双方在签署正式房屋租赁协议时,不得对本意向书中约定的第二条“房屋租赁协议主要条款”作出任何修改。
1、因甲方不具有出租权利或将任何不适合出租的土地、房屋出租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出租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乙方造成风险或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或损失。
2、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甲乙双方可以对名称变更事项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但无论双方是否确认,均不因此影响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和效力。
3、本合同为意向合同,当满足以下条件(1);(2)后,甲乙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当乙方确认该等条件不能满足时,可以向甲方发出通知(不论该等通知是否以书面方式进行),解除本意向协议。
4、本意向书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当诚信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