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仅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正在出租,还要将租赁合同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否则,则可能发生:一旦出卖人违约不想出卖房屋时,既可另行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将租期约定很长,将租金约定很低。这样依据“买卖不破租赁”,不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均无权主张承租人腾退房屋。此足以打击买受人要求继续购买房屋的意志,而出卖人则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要明确约定房屋租金何时转由买受人收取。通常房屋租金最迟在买受人支付百分之八十购房款或者房屋产权过户时,转由买受人收取。
(三)不要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简单的约定,租赁合同终止后,出卖人交付房屋。还要约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具体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以各种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情况非常普遍。
(四)要明确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承租人未腾退房屋,出卖人负有请求承租人腾退房屋的义务。因为就租赁合同而言,出卖人是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出卖人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
(五)要明确约定买受人保留一部分购房款,待房屋交接后支付。因为出卖人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可能难以找到,但是对于正在出租的房屋,出卖人的多项义务尚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