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印花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正确的计算缴纳时间为2010年1月,计税基础为5万元。如果财务人员不清楚应税时间,在合同签订时不计算缴纳印花税,而是在预付款付出后按照预付款数额计算或者在合同执行完才计算贴花,都是错误的,都会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印花税属于凭证税和行为税,纳税人签订了应税合同,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不论合同是否执行以及执行的程度如何。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计算缴纳,那么就很可能会受到处罚,造成潜在的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