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商铺出租给被告,由被告支付租赁费用,双方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合同法调整。
原告主张的2017年10月份租金。原告提交双方的租赁合同,证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500元,原告提交催款微信截屏照片,证明被告未支付当月租金,其要求被告支付当月租金人民币3,5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合同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提前一个月并征得他方并赔偿一个月租金。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一个月租金即人民币3,500元作为损害赔偿,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恢复原状维修费。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退租时应当对原告的商铺恢复原状,原告提交照片证明被告私自撤离后未对租赁物业恢复原状,原告主张恢复原状维修费人民币3,000元,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水电费。原告提交水务集团信息单证明被告使用租赁物业期间产生水费人民币4.97元,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水电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