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交不同的材料:
(1)若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给债务人进行抵押的合同或承诺书,合同或承诺书的内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座落、用途、权属,抵押的范围、债务偿还的办法等,并由抵押权人见证;
(2)属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抵押的,应提供其配偶或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属集体企业抵押的,必须由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国有企业抵押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集体和国有企业的,应有单位领导成员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的书面意见;(本款材料在抵押变更登记时抵押金额无增加的、面积和债务人、期限均无变化的不需要提交)
(3)抵押物权属股份(合伙)制企业所有的,须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董事或股东(需提交公司章程)签名同意抵押的企业董事(或股东)会书面批准意见,董事或股东的签名由抵押权人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分局、公证部门进行见证;
(4)抵押物权属出让方式或1982年5月以后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补偿地价款的收据凭证或证明文件;
(5)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只适用抵押变更登记)
(7)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及三分之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变更登记的不用再提供村民代表同意证明)
(8)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应提交其抵押借款的有关批准文件;(只适用抵押设定登记)
(9)对外抵押的需提交国家外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申请人、债务人属涉外单位时,其提交的资料需经司法部确认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鉴证,或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10)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在宗地图上盖章确认。由国土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若分割抵押给同一个抵押权人,只填写一份申请表;若分割抵押给多个抵押权人的,应填写多份申请表。
(11)在本宗地内,部分土地已核发了房地产权证而未同时抵押,在办理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并经房管部门在图上确认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范围。
(12)在本宗地内,部分土地已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并经市建设部门在图上确认已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