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本案“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其实在房地产开发中这种现象并不鲜见。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银行贷款进行房地产开发,便把所开发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这是自然而然的事。但当开发商的楼盘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预售证上会标明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抵押权人同意预售”字样,并且当客户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款项后,开发商会根据这些购房资料向银行提出注销该商品房抵押的申请,银行会按程序同意注销,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也会在房地产抵押登记表“附记”栏上注明已注销该商品房抵押登记。因此,对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注销抵押后就意味着不再存在优先受偿的问题,即使开发商与银行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也不会危及买受人的利益;所以,对钟先生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因开发商与抵押权人的银行存在抵押与注销抵押的默契及配合,开发商是可以销售本案的商铺的。从另一角度来看,如果银行不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买受人也就办不了预售登记,开发商资金就难以回笼,还贷就有困难,银行的风险也加大了,容易导致开发商与银行两败俱伤,对发展房地产明显不利,因此,银行是很乐意对已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注销抵押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