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作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房屋不得执行的规定,其立足点在于关注民生,可谓用心良苦。但是,该规定是否妥适,却仍有商榷余地。
法律的目的在很大程上系对当事人风险的合理分配。就住房而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购房人均需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支付购房款,基于风险的考虑,银行会要求购房人提供担保。目前,普遍采用的担保方式便是购房人用所购房屋设定抵押。而就我国目前现状看,大多数购房人的购房目的仍停留在满足居住需要的层面上,即所购房屋仍属于满足生活所必需。如果不允许处置这些抵押房屋作为银行其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有两种:一为对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购房人拒绝发放贷款;二、要求购房人提供其他的担保方式。
银行如果采取第一种方式,则众多购房人将陷入无支付能力的境地,只能望房兴叹!这种状态无论是立法者、开发商、购房人,还是银行都是不愿意看到的,表面上系保护购房人,实际上购房人却成了最大的受损者。
银行如果采取第二种方式,则可能会要求购房人提供其他的担保,对于有多处房产的为改善居住条件或用于投资的购房人而言固然可以轻松满足银行的要求,但银行此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为避免掉进新购房成为购房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可能会要求购房人作出不得出卖原房的承诺或将原房一并设定抵押,这可能会使一部分想出售原住房的购房人的想法落空,同时,也限制了二手房的流通,不利于发挥原住房的居住价值,造成经济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