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一个主要观点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该理由也是很苍白的。
1、交易安全是一个公平的概念,不仅对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需予以安全的保护,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交易同样需要给予平等的安全保护。而否定追及效力的观点都自然不自然地忽视了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交易安全的保护。
2、交易安全首先在于交易行为合法有效性的确认。对于已办登记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场合,“有限追及+涤除权”模式肯定了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交易的合法有效性,而“否定追及+转让无效”模式却直接否定了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交易的合法有效性,更谈不上对该种交易予以安全保护的可能性。同时,也与鼓励交易,不轻易否定交易的合法有效性的立法价值取向相违背。
另外,值的注意的是,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持有抵押权的人主要是一些银行。对一个国家而言,相对产权的流转安全,金融安全应当是一个更为优位、更值得关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