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方式,与开发商协商由开发商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种方式固然可以暂时满足银行的要求,但是现在的开发商有很多是项目公司,开发完一个项目可能就注销了。另外,即使不属项目公司,为一部分购房人提供担保固然没有问题,银行也不会特别关注开发商的担保能力问题。但是,如果所有购房人都需要由开发商提供担保时,一方面开发商不得不考虑自己的担保风险问题;另一方面银行便不得不慎重评估开发商的担保能力了。开发商往往本身在银行就有贷款,且大多也属担保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会继续接受开发商的担保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
第二种方式,由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这也可以满足银行的要求,并且也是大多数银行所乐于接受的,但是,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需要收取保费,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为例,依贷款期限而有所差别,具体为:1年期费率1%,2年期1.6%,3年期1.9%,4年期2.1%,5年期2.2%。而购房贷款大多超过5年,有些甚至达到20余年,保险费率将进一步提高。目前,个人住房贷款5年期以上的利率为5.31%。也就是说如果采用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则购房人的费用负担将增加40%以上。这对购房人而言绝不是什么福音。并且,保险公司一般也会要求提供反担保,而所购房同样也不能满足保险公司的反担保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可能进一步提高保险费率,甚或也可能拒绝提供保证保险。
第三种方式,是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同样也面临跟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一样的问题,并且专业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可能还要高于保险公司,一般为担保金额的0.5%~5%。具体比率取决于担保风险的高低、担保期限的长短以及反担保措施等多种因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购房人其反担保措施也是难以落实的,而且担保期限较长,因此,其费用负担可能比保险公司还要高。
如果说允许银行处置购房人设定抵押的房屋,会使购房人此后的居住条件陷入困难,但是,购房人毕竟曾经拥有过自己的房屋,且享受了居住其中的快乐;然而,如果不允许银行处置购房人设定抵押的房屋,其后果却可能是购房人连拥有一处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梦想都无从实现,更不用说享受居住乐趣了。更何况抵押房屋之购置其款项主要系借助于银行的贷款。同时,设定抵押毕竟是购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未能如期还款银行将处置其抵押房屋也是购房人可以合理预料的。因此,如果不对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处置抵押房屋的风险进行合理分配,遭受损害的最终只能是广大的购房人或者是潜在的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