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湖州市南浔区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了一个小区的建设用地,用于建设“解困房”工程。按规定,这家房产公司在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开发的房屋受让对象应该是城镇的住房困难户。
2005年4月,这家房产公司却与当地居民冯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方式。冯某在付清房款后,领取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然而冯某不久便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方式,与合同上的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方式不同。冯某为此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重新补办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方式的手续,并赔偿自己因对方合同欺诈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虽然和房产公司自愿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但由于合同标的物属于“解困房”,市场出售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该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冯某要求房产公司立即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手续,以及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因合同欺诈所致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说,如果冯某的房产要上市交易,就必须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切不可贪图便宜,必须看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房产的“含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