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开天公司进场施工。2005年8月11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出具申请报告一份,以2005年8月因台风等原因申请工期顺延5天,中冠公司盖章同意。2005年9月2日,中冠公司、开天公司和上海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确认书一份,确认系争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6月10日。2006年6月26日、7月5日,中冠公司代理人分别发函给开天公司,要求开天公司加快施工工程,并要求追究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系争工程已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开天公司准备在2006年9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2006年9月30日,中冠公司回函称项目工程尚未全部按约完工,环境尚需清理,未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等。
因双方对工程是否竣工协商未果,中冠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开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建设工程;2、开天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160000元(每日5000元,自2006年1月16日暂算至2006年9月4日,以后按实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3、开天公司赔偿中冠公司其他经济损失251400元(包括监理费和甲方工程师工资的额外支出)。
开天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其已在2006年9月发出验收通知,工程至今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中冠公司故意拖延。
一审判决:一、解除中冠公司、开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开天公司支付中冠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每日5000元计算);三、中冠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开天公司支付中冠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06年9月29日,按照每天5000元计算)。
二、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拖延验收的,以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工作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如果在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并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出于种种原因不予组织验收的,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系争工程已经建造完毕,仅有回填土等零星收尾工作尚未完成,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工程已经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作为建设方的中冠公司,在收到开天公司的竣工报告后,理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便存在零星土建工程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只要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现因中冠公司拖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导致系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并直接导致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天公司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应视为工程竣工之日,开天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应计算至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