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XX公司因故未能于2007年3月16日前通知张某到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亦未能于2007年3月16日前交房。张某与XX公司之间就交房、办证及给付违约金等事宜协商不成,酿成纠纷,形成诉讼。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之日,XX公司仍未将本案讼争的XXXX小区第X幢XXX号房屋交付给张某。
案件审理中,XX公司法庭陈述称,其曾经向张某发出过催交银行按揭资料的通知。具体过程是于2009年11月10日向张某邮寄了《办理银行按揭通知》,内容为:“张某业主:我公司XXXX小区项目,现正在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请接到通知7日内带好相关资料到XXXX小区售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特此通知!”。同时,XX公司还将通知张贴在了XXXX小区售楼部的外墙上。但张某没有按照通知的要求到公司办理相关银行按揭手续,且至今尚未付清全部房款。因此,张某存在违约,XX公司则依约有权延期交房。
对于XX公司的上述意见和说法,张某表示不予认可,认为:一是合同签订好几年了,但XX公司没有诚信履约,以至于银行按揭手续一直未能正常办理,因而是XX公司违约在先;二是张某曾于2009年12月7日到XXXX小区售楼部找XX公司的售楼工作人员交涉银行按揭手续的办理事宜,XX公司工作人员却要求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张某未予同意而要求按原合同执行,双方就此协商不成;三是产生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就在于XX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还对项目进行加层建设,从17层加至21层,以至于有关规划审批手续一直未能办理,拖了几年,相应的银行按揭手续也就拖了几年,因此导致本案纠纷的责任完全在XX公司一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户籍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9月1日,我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应当于2007年3月16日履行交房义务。我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由于XX公司的原因,房屋迟迟不能交付,使得我只能继续租住他人的住房,每年都要支付高昂的房屋租金,也给生活带来了不便。XX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给付张某延期交房违约金12522元(暂计算至2010年1月7日)。
被告XX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张某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款,XX公司则有权拒绝交房。现张某没有按照约定办理银行按揭,只是交了首付款,之后就再也没有付款,因而按照合同约定XX公司没有向张某交房并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