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目前,商品房买卖90%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因商品房销售引发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自行印制售房资料等各种形式,对特定事项进行说明、陈述和允诺,并对购房人的是否购买心理及购房合同的最终签订有着重大的影响。而事后,却很少有开发商全部履行此类承诺。所以,购房人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谨慎辨别真伪,并保留相关证据,若日后开发商失约的,亦能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