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3月17日,潘某岳使用老伴陈某惠的账户向秦某转账支付购房款72万元,而这72万元是当天由潘甲打到陈某惠账户上的。
紧接着4月16日,潘某岳又用本人的账户向秦某转账支付100万元购房款。其中20万元是2天前由潘乙转账至潘某岳账上的,还有80万元也是2天前由潘甲转账至潘某岳账上。
最后,秦某收到上述房款后,用72万元偿还了该房屋原有的银行贷款,另于5月11日将101万元转账至伊某(潘乙之妻)的账户。伊某收到钱款的次日,又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回给潘甲。
张某发据此认为,通过上述层层转账发现,潘某岳在买房时并没有实际出钱,172万元的购房款都是由潘乙和潘甲支付,秦某用其中的72万元偿还了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剩下的100万元又回到了潘甲的账户上。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上虽有对价,但实际上是上演了一出在潘家两代人之间的资金挪腾的把戏,根本没有支付对价,因此是无效合同。
法庭上,潘某岳对以上事实没有表示异议,但认为在房屋交易之前女儿和女婿聘请了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过评估,合同价格合理,不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的情形。虽然有上述层层转账的事实,但是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行使撤销权不符合《合同法》74条规定。并且秦某夫妻名下还有一套位于普陀区的房产,该房产的市值超过原告100万元的债权,因此女婿秦某有能力偿债,转让嘉定区的这套房屋不会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