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自古就有,也就是商品交易的最初形态“以物易物”,与当前常态化的商品交易形态相比,省略了中间环节等价交换物即货币。房屋置换在当今社会中多出现在各地因征地、房屋改造等的拆迁安置关系中。用买卖关系的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两个买卖过程,一是将旧房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二是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新房。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属该方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甲和陈静置换房屋之前,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九冶公司家属区48.05㎡房屋,因双方无特别约定,该房屋依法属于王甲个人所有。
2012年初,王甲对旧房进行的置换,虽然置换新房的财产来源既有王甲的个人财产也有双方的夫妻共同存款,是对财产进行了整合,但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逐步修改,尤其是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后,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更加侧重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无论形态如何发生改变仍应属于其个人所有。即置换房屋之后,新房中新增的29.93㎡,是用王甲和陈静的夫妻共同存款补差价所购的,该29.93㎡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各自出资多少均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王甲死亡后其中一半属陈静所有,剩余一半属于王甲的遗产。因新房中的48.05㎡的来源是用原王甲个人所有的房屋等面积置换即购买,该部分面积仍应属于王甲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故新置换房屋虽为双方共有,但整体应属于按份共有。
综上,“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房屋,新增面积29.93㎡中的一半和置换的面积48.05㎡,共计63.015㎡属王甲的遗产,剩余14.965㎡为陈静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