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村镇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村镇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枣庄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初审工作。市新城区、市中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初审工作由枣庄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一)房屋权利人(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权属登记初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房屋权属登记初审部门依照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三)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持有关资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七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村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资料: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用地证明文件;
(三)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
(五)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自然人申请村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用地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