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先生问:2003年我买了一处房产,产证上有我、妻子、儿子和父亲四人的名字,最近父亲中风了,为了减少今后不必要的麻烦,决定把父亲的名字从产证上删除,经过咨询,有转让和赠予两种方式。现在我想询问该怎么操作?转让的时候价格是怎么划分的?当时我买的时候是47万元,现在楼价200万元,父亲的四分之一部分是多少?还有能不能通过公证让父亲放弃名下的产权(我有六个兄弟姐妹)?操作的时候应该注意点什么?要是真的这样做,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回复:可以通过公证形式让蒙先生的父亲将该房产的份额赠与给蒙先生,这样的赠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称:直系亲属间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采用赠与方式转让房屋产权费用较少。
方先生问:我持有父亲房产的遗嘱等证件,现因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我应到哪里办理房产权属确认呢?
回复:方先生应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其父亲的房产进行确权。
王先生问:我有套房在外地要出售,有人看中了,想买。我们在电话里说好了一次性付清房款,我就赶过去办过户。他给我家人付了2000元定金。我赶过去后,他一直没凑够钱,只有10万,我就说再给他7天时间,如果凑不够就不等他了,房子我要卖给其他人,他也同意了。现在40天过去了,他要求退回定金,这要求合理吗?
回复: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条款的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在定金条中写明是为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而支付(收取)的定金,那么,该定金即可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买方反悔不买房无权要求退回定金。
(以上回复由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洪、华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