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屋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提交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接收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境内自然人取得国外自然人身份: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外国驻华使(领)馆确认或者中国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3.境内自然人取得港澳台自然人身份:经公证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4.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自然人身份:中国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原批准或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6.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其批准或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