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住建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市房屋依申请登记操作办法。
一、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涉及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房屋单独所有、共有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等相关情况,并由申请人在询问表上签字确认。对询问结果与申请登记材料记载的情况一致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二、以夫妻名义进行申请并经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申请房屋登记时应以夫妻双方作为申请人。
三、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房屋权利来源证明材料上记载的民事主体以及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结果确定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权利人可以对登记的房屋依法办理转移、抵押、变更、注销和更正登记等手续。
四、对夫妻共有房屋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增加共有人。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夫或妻一方)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异议登记。
五、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六、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的房屋,仍按原登记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