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申请是指土地产权人依照登记机关的公告与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指定的土地登记处提出土地登记的请求。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申请人,应分宗申请;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在登记申报前,登记机关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公告内容主要有:①土地登记区的划分;②土地登记期限;③土地登记收件地点;④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⑤其他事项。
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载明申请者名称、地址,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权属来源情况及其他材料,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②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④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登记机关接受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人开具收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请:①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的;②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③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