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者,即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包括农业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应记载其注册成立的法定名称和注册地址,个人应记载其正式姓名和住所地地址。
2、土地位臵,即土地的座落和四至。土地座落,应登记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点,即农村登记到村,城镇登记到土地所在的街道门牌号。土地四至,应登记土地的相邻土地地名,一般填写相邻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界标(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界标名称,或界线与某一界标或地物的距离。
3、土地权属性质,是指登记土地的权属类型,即国有土地使用权。
4、用地面积、共有使用面积以及分摊面积。用地面积是指单位或个人独自使用一宗土地的面积。共有使用面积是指某一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全部或一部分而无法在地面上划分使用者之间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分摊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
5、地类面积,即土地分类面积,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在一宗土地中各类用地的具体面积。地类是指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性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分类。土地登记应当按照这种分类面积登记地类名称及其编号。我国目前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一级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等8类;二级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等46类。
6、土地实际用途,即依法经批准的土地实际用途。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8、土地权属来源及依据。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何种途径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前主要是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土地权属依据是指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件及能证明土地来源的其他文件。登记土地权属来源及依据是判定土地权属单位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9、土地使用期限,即政府批准的或登记时规定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年限。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有利于依法管理土地和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