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
■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宣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2014年5月,国土资源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014年5月,国土资源部通过的立法计划显示,《不动产登记条例》由6月底前出台变为6月底前力争报出送审稿,年内完成立法。
■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11月,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2014年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