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人应当是取得合法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被委托的拆迁公司不得转委托。
2、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裁决,其中,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还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生效后,拆迁人已经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接受,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4、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者市、县政府,即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所在地的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政府或者法院。
5、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