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评估中,土地估价机构一般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评估,土地是按照农用地的不同种类(水田、旱地、林地等)直接确定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但是,在深圳,大量存在着农民自建厂房出租营利的现象,此时土地已不再是农用地,已经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事实上的建设用地。对于这种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是否应当考虑其经营收益的问题,政府目前的规定是不予考虑。理由主要是这些厂房没有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土地也没经批准转变用途,是违章建筑。我认为,这些厂房的出现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对于这种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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