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处房产证登记为A、B、C3人共有,文革中交公。文革后1986年由房管所交回产权时3人中A已去世,办理公证时A的份额由其妻甲和子乙继承。但在1986年发放产权证时房管部门没有按公证书公证结果登记B、C和甲、乙的应占份额而在登记证书上写成B、C、甲和乙4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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