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考虑租赁人的利益不致受损。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五、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七、拆迁被拆迁人购买或者建造的享有国家或者单位补贴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补偿
八、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拆迁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房屋承租人迸行不同的补偿、安置。
九、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一、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煤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或者初装费。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十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准;未标明的,以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未明确的,可以向有关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十三、拆迁农民住房的,其中土地补偿金归村集体所有,其处理方式可以分配给全体村民,也可以用于村办企业。
十四、在各地的棚户区改造中实行的房屋拆迁,其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来补偿。
十五、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补偿
十七、货币补偿金额以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十八、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原则上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但其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