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安置房建设单位施工须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其房屋、道桥(含管线)、绿化等施工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十二、安置房建设项目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并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安全、高效、高质。
十三、安置房建设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单位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向市建设局申请竣工综合验收,通过竣工综合验收领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才能交付使用。
安置房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十四、安置房投入使用前,应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待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后,按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十五、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式应按锡政办发[2001]178号文件执行。
镇人民政府应将安置房安置的对象予以公示,并填写《安置申请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应将审批结果报市建设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十六、被安置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纳入市统一管理)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安置任务完成后,剩余的安置房(含住宅和非住宅)应当经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按照成本价收回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或者用于其他征地房屋拆迁安置。
十八、对违反规定销售安置房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监察、物价、财政以及相关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按销售面积在市下拨的拆迁安置补偿费中扣除,违规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十九、在安置房建设中,有违反本意见其他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行政责任人员,由市、区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立项的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安置办法,根据本意见执行。